近日,华能置业的“置业公司不动产智慧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在2024年电力行业“...
近日,华能置业的“置业公司不动产智慧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在2024年电力行业“两化融合”暨电力企业数字化转型高峰论坛上,荣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 “2024年电力行业数字技术应用技术创新典型案例”荣誉。这是中国华能在此次论坛通信与物联网领域的唯一获奖项目,标志着华能置业在不动产智慧管理和数字化转型领域取得的突破性成果。
10月17日,2024年电力行业“两化融合”暨电力企业数字化转型高峰论坛在重庆举行,来自全国各大电力企业、科技公司和行业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数字技术在电力行业的深度融合与应用。论坛期间,中电联对2024年度数字技术应用创新案例进行了颁奖,华能置业凭借“置业公司不动产智慧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荣获“典型案例”荣誉。
该项目通过创新性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构建了高效智能的 不动产管理平台,全面提升了楼宇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平台实现了能耗监控、设备管理、空间优化等功能的深度集成,不仅减少了运营成本,还显著提高了资产运营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体现了华能置业在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不断探索与实践。
“置业公司不动产智慧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作为中国华能在通信与物联网领域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项目,致力于推动不动产管理的数字化和智慧化。该项目通过物联网设备的实时数据采集与分析,形成了楼宇设备自动化运维、能耗智能管理的创新应用模式, 为不动产运营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提供了新方向、新思路。
该项目不仅大幅提升了楼宇管理的效率与智能化水平,还为不动产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运营目标。通过实时的能耗监控与分析,项目已为多个楼宇节约了约15%的能耗,显著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极大地提升了楼宇设施的故障预警能力,降低了设备维护成本。
华能置业将以此为契机,继续践行创新驱动战略,未来,华能置业将继续加大数字技术与不动产管理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模式和新机遇,推动智慧管理平台的进一步优化和推广,助力中国华能在数字化转型的道路上走得更深、更远。(马怡诚)
据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消息,根据计划安排,神舟二十号航天员乘组将于近日择机实施第二次出舱活动。目前,空间站组合体运行稳定,神舟二十号航天员乘组在轨工作已满两个月,身心状态良好,已做好出舱活动各项准备工作。
6600万年前,希克苏鲁伯小行星撞击地球导致非鸟类恐龙灭绝,而就在撞击点附近,一种神秘的夜蜥蜴可能是唯一幸存下来的陆生脊椎动物。白垩纪末期,一颗巨型小行星撞击了墨西哥尤卡坦半岛附近的区域,形成了一个直径超过150公里的陨石坑,导致全球大多数动植物物种灭绝。
在全球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之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傅伯杰等提出了一个衡量人与自然共同繁荣程度的全球框架。论文合作作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办公室主任Pedro Conceicao表示,面对当今严峻的地球系统变化,我们必须把人与自然健康、互惠的关系纳入发展愿景。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世界上最肥沃的土壤。这项调查系统查清了我国东北典型黑土区地表基质资源“家底”,实现了东北黑土地地表基质层的首次系统调查与深度解剖。
记者邱玥25日从中国海油获悉,我国首个自营超深水大气田“深海一号”二期项目全面投产。 目前,“深海一号”大气田已经达到最高产能设计状态,年产气量有望超过45亿立方米。
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能源部支持的薇拉·C·鲁宾天文台,首次捕捉到的太空景象呈现出一场由恒星“托儿所”及邻近星系的密集星团构成的粉蓝视觉盛宴。鲁宾天文台的科学团队还开发了面向公众的工具“天空查看器”,用户可通过平移和缩放功能探索这些超高分辨率图像中的恒星和星系。
中国海油25日宣布,公司在南海水域的“深海一号”大气田二期项目全面投产,标志着我国最大海上气田建成。“深海一号”大气田分一期和二期开发建设(一期于2021年6月投产),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超1500亿立方米,最大作业水深超1500米,最大井深达5000米以上,是我国迄今为止自主开发建设的作业水深最深、地层温压最高、勘探开发难度最大的深水气田。
2017年启动的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为新一代草地植被图的绘制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共识别出65种主要草地类型,其中高山嵩草草甸、紫花针茅草原、矮生嵩草草甸、垂穗披碱草草甸和线
6月24日,“应急使命·2025”极端灾害事故场景新质救援能力检验性演习在黑龙江省东宁市、河南省濮阳市等地举行。“源网荷储”应急供电中,国家电网运用新技术、设备,实现小型水电站“黑启动”“光伏+储能”协同供电,保障重点区域电力供应。
研究团队通过发育表达分析、原位杂交和免疫组化技术,在甜菜孢囊线虫早期寄生阶段鉴定出两个关键分泌效应蛋白——Hs28B03和Hs8H07。该研究首次发现,植物寄生线虫会“劫持”植物细胞的“垃圾处理系统”——泛素化系统来摧毁免疫。
24日,记者从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获悉,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西部农业研究中心棉花分子遗传改良创新团队杨作仁研究员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柳小庆研究员,合作创制了可生产虾青素的工程棉花。
“智慧光源大脑”是国内首个同步辐射人工智能数据解析平台,能够更高效地处理同步辐射实验产生的海量复杂数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半年,近日,有媒体采访多位科研人员,梳理新科普法落实效果。受访的多位科研人员表示,新科普法为科研人员开展科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6月初,依托东南大学共建的南京紫金山实验室发布全球首个6G广域低空覆盖的无蜂窝通智感融合外场试验网,赋能低空经济、数字能源、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有望催生千亿级产业链,助力南京打造“6G之城”。这是东南大学勇挑硬核科技创新大梁,支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缩影。
从国铁集团获悉,近期,沪昆高铁杭州东至长沙南段(以下简称“沪昆高铁杭长段”)安全标准示范线建设拉通试验圆满成功,复兴号动车组列车最高试验时速达385公里,各项设备指标表现良好。
专家建议,预防糖尿病足,糖尿病患者每日需用38℃以下温水泡脚,擦干后检查趾间有无破损,穿透气棉 袜与宽松鞋,并每年至少做一次足部血管神经专项检查。基因疗法主要是通过刺激血管生成来改善近端肢体的血液流入,从而改善单个血管小体中的血液再分。
既能上天飞行,也能踏海遨游,我国完全自主研制的AG600“鲲龙”飞机,正是这样的“跨界”航空装备。近期,“鲲龙”喜讯频传——4月20日,获颁中国民航局型号合格证;5月6日,批产首架机总装下线日,顺利完成生产试飞;6月11日,获颁中国民航局生产许可证。
记者从展会上感受到,过去几年氢燃料汽车的发展倒逼氢能产业的发展,而今,氢能的应用从燃料电池车的单一赛道向其他行业辐射。丰田智能电动汽车研发中心(中国)有限公司丰田中国氢能事业总部领域长线年百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规模的目标面临挑战。
近日,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血液病医学部高晓宁教授团队和周杰教授团队合作,在国际著名期刊《Oncogene》发表突破性研究成果,首次揭示PHF19基因在急性髓系白血病中的“致命开关”作用,为破解白血病复发耐药难题带来全新解决方案。团队首次阐明WTAP-PHF19调控轴的双重表观遗传调控机制,这相当于找到了癌细胞的“能量总控开关”。
基于银河麒麟高级服务器操作系统V10构建的物资管理及高值耗材系统全栈信息技术...
基于银河麒麟高级服务器操作系统V10构建的物资管理及高值耗材系统全栈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改造项目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正式上线运行。作为江西省医疗网信领域的标杆性实践,该项目通过银河麒麟操作系统与达梦数据库、神州鲲泰服务器及华为超融合技术等国产技术生态深度协同,实现了医院准核心业务系统从硬件基础设施到上层应用的全链条自主创新。
在医疗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窗口期,上饶市人民医院作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省内医疗网信先行者,率先启动医疗信息系统的自主创新建设。项目组建关键技术攻关专业团队,携手以麒麟软件为代表的多家国内网信头部厂商联合攻关,历时5个月,完成服务端适配、数据初始化、压力测试等关键环节,成功实现高值耗材系统“平滑过渡、零业务中断”,数据安全等级全面升级,打造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网信改造方案样板。
此次国产技术栈的突破性实践,不仅标志着医疗信息化领域自主创新迈入新阶段,更彰显了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生态的协同创新能力。值得关注的是,麒麟软件等国内企业已为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南大一附院等十余家三甲医院及卫健系统提供底层技术支持,其构建的安全可信技术基座+行业解决方案+生态协同创新三位一体发展模式,正成为破解医疗数字化转型安全难题的关键路径。这种以自主操作系统为根基的全链条创新范式,既为医疗核心系统国产化提供了可复制样本,更预示着我国在关系民生福祉的重点行业领域,已具备构建完整技术闭环的战略能力。面向健康中国建设目标,持续深化网信技术应用创新,既是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更是保障医疗数据安全、提升智慧服务能级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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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案例!麒麟软件助力江西构建智慧医疗中国方案
2025深圳CIO峰会重磅收官!IDC中国未来数字工业领航者奖项荣耀揭晓
智能养宠新时代:科学饮水革命,守护爱宠健康,LALAHOME智能养宠,狠狠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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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政企行业的智能化转型成为推动国家发展、提升产业竞...
在数字化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政企行业的智能化转型成为推动国家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力量。本报告汇总解读将深入剖析政企行业智能体(Agent)领域的发展态势,为您呈现这一前沿技术在政企场景中的应用全景。
本报告汇总洞察基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5政企行业智能体(Agent)研究报告》及文末380+份政企行业研究报告的数据,报告合集实时更新已分享在交流群,阅读原文进群咨询、定制数据报告和600+行业人士共同交流和成长。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体作为实现大模型技术落地的关键途径,逐渐在政企行业崭露头角。从政务服务的智能化升级,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智能体正悄然改变着政企行业的运作模式。为了让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领域,我们精心整合了多方研究成果,对政企行业智能体的发展进行了系统解读。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沿着智能体技术的发展脉络,深入探讨其在政企行业的应用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真实案例和详细数据,为您揭示智能体如何赋能政企行业,助力其在数字化时代实现跨越式发展。希望这份报告汇总解读能为您在相关领域的探索和决策提供有力参考,一同开启政企行业智能体的探索之旅。
在当今时代,智能化已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政企行业作为国家治理与市场经济的关键领域,其智能化转型至关重要。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政企行业智能化发展,如《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的应用,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应对市场竞争和响应客户需求成为驱动企业数智化转型的主要力量。据中国信通院《央国企数智化转型发展报告(2024)》显示,提升运营效率的需求占比达80.2%,增强创新能力占比79.2% 。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政企行业急需智能化技术的赋能,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大模型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推动了人工智能市场的快速增长。2022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达到5080亿元,截至2023年底,核心产业规模接近5800亿元,核心企业数量超过4400家。然而,大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如依赖预训练知识、学习新知识成本高、处理复杂场景时缺乏执行能力等。智能体作为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的计算机程序,具备理解自然语言、对话、学习、推理等能力,成为大模型落地应用的必然选择。它能够以更低成本高效吸收新信息,快速集成和调用外部工具,自主完成任务的拆分与执行。在软件工程领域,AI Agent可在软件开发的需求获取、设计编码、测试和维护等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显著提升软件开发效率和质量。与大模型相比,智能体的这些优势使其在政企行业的应用中更具潜力,为大模型的落地搭建了一座坚实的“桥梁”。
政企行业AI Agent的技术架构包含多个层次,每个层次相互协作,为智能体的高效运行提供支撑。模型层作为基石,集成了多样化的模型,如语言大模型、视觉大模型等,为智能体提供强大的思考和推理能力。能力层则集成了规划、记忆存储与检索以及执行三大核心功能,负责任务拆解、决策制定和工具调用,确保智能体能够高效处理复杂任务。平台层是智能体架构的中坚力量,提供从设计到部署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这一层,通过精准创建、高效评估、多渠道发布与可视化监控,确保AI Agent稳定运行与良好的用户体验。应用服务层位于最顶层,直接面向政企行业的具体应用场景,提供行业知识问答、智能客服等多样化功能,满足不同行业的特定需求。这种分层设计确保了智能体系统的稳定性、灵活性和扩展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政企行业。
在政务领域,传统的政务热线面临着咨询和投诉繁杂、响应时间长、处理效率低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引入基于大模型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AI Agent成为关键举措。某政务热线通过构建集成AI Agent的智能客服平台,建立全面的知识库,并进行数据分析,实现了服务的智能化升级。AI Agent能够自动识别、理解和处理来电咨询,引导民众获取所需信息或提交申请。部署AI Agent后,政务热线服务的平均处理时间缩短了60%,整体客户满意度提高了30%。在政法领域,安徽法务门户利用AI Agent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智能咨询服务。通过交互式对话采集关键信息,生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咨询报告,同时提供智能交互、高效报告生成和自适应文书定制化等创新服务,简化了咨询流程,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在教育行业,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响应教育部号召,基于大模型及AI Agent能力重构一站式服务大厅,打造查办一体化平台。师生通过自然语言与大模型交互,可获取校内知识答案,直达办事入口,极大提升了服务体验。该平台采用面向目标的系统架构,解放了人力,让师生更聚焦教学与学习。同时,通过便捷的AI Agent编排,降低了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开发和维护成本,推动了教育范式从面向过程向面向目标的转变。在文宣领域,国内旅游市场在假期面临游客聚集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苏州市作为试点城市,构建了面向节假日城市旅游客流调控和智能服务支撑平台。其中,畅游AI助手采用AI Agent架构,利用大模型技术判断游客意向,智能生成行程计划,实现“错峰引导”。通过建立AI预测预警平台和多样化调控手段,有效解决了节假日旅游城市的客流调控难题,增强了人民出游的幸福感。
住建领域,某地住建局将智慧社区建设与AI和数字人技术相结合,打造社区AI Agent服务。以AI驱动的数字人形象与用户进行沉浸式交互,主动提供咨询和办事指导。社区AI Agent基于相关政策和数据,为居民提供信息查询、物业事项办理等服务,实现了“问”“查”“听”“做”的全方位服务,助力建设智慧便捷的高效服务体系,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满意度。为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苏州构建了工业咨询大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整合多级政策和行业知识资源,训练诊断咨询大模型,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诊断评估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不想转、不会转、不敢转”的难题,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AI Agent在应用中面临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其自主思考能力有限,工作流设计多依赖人工介入和预定义规则,在复杂情境下,大模型的推理能力也受到限制。为提升稳定性,需扩展通用及政企行业的工作流程,将其抽象并标准化,转化为经验数据,增强AI Agent的独立决策能力和环境适应性。在安全方面,要健全AI Agent的安全模块。通过强化检测机制,对用户输入和大模型输出进行多层过滤,实时监控潜在安全威胁;设计自动化阻拦机制,在检测到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此外,持续建设丰富、专业且高可用的知识库,通过反馈优化和数据回流机制,保障AI Agent回复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在金融、政务等对回复准确性要求高的领域。
随着业务需求的日益复杂,单一AI Agent难以应对跨领域、多层次的挑战。Agent2Agent协议的出现为多AI Agents协同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该协议构建的标准化协作框架,多AI Agents系统可将复杂问题分解为子任务,实现专业化分工与高效执行。在旅行规划场景中,天气助手、地图助手与酒店助手可通过Agent2Agent协议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生成最优方案。优化协作机制需兼顾激励与约束,定义标准化的信息传递格式,设计层次化协作结构。同时,实现通信机制的标准化与自适应学习,结合强化学习优化协作策略,促进知识共享与共同进化,提升多AI Agents系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当前,单语言模态的AI Agent在处理多模态信息时存在局限,难以满足现实世界的复杂需求。未来,多模态大模型与AI Agent的融合将成为趋势。在城市治理中,多模态AI Agent可通过视频监控、语音提示和物联网设备联动,收集和分析多模态数据,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具身智能的发展也将为工业、农业、医疗等行业带来变革,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AI Agent平台即服务模式有望成为主流,为政企用户提供计算能力、存储资源和应用搭建方式。这种模式可降低用户的硬件投资和运维成本,根据业务需求自动调整资源分配。然而,该模式面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兼容性和定制化等挑战。平台提供商需采用先进加密技术和严格安全措施保护用户数据,同时增强平台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满足用户的定制化需求。
标准和评价体系是推动政企行业AI Agent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积极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工作,面向供给侧,制定了《政务AI Agent开发应用平台成熟度模型》等标准,用于衡量服务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可信能力;面向需求侧,开展《IOMM - G政务AI Agent建设和应用效果成熟度模型》等标准的研制,为政企行业AI Agent的应用成效和价值衡量提供“标尺”。随着这些标准和评估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落地推广,将为AI Agent的建设、应用和评价提供规范指引,推动政企行业AI Agent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用户和企业对智能体技术的信任感。
未来,AI Agent技术将不断创新发展。多模态技术的融合将使AI Agent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复杂的现实世界信息,在更多领域实现深度应用。具身智能的发展将使AI Agent具备物理实体操作能力,进一步拓展其应用边界,在工业生产、医疗护理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随着技术的成熟和成本的降低,AI Agent将在政企行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目前的政务、教育、能源等领域向更多行业渗透,成为推动各行业智能化转型的重要力量,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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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作为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设定行政奖励并公布了奖励标准,行政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曹某一家户籍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2012年3月,某区政府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改造工作。12月9日,指挥部公示《某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日,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安置方案制定《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房屋安置: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月30日,曹某分别与指挥部、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9月,曹某夫妻又与指挥部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一户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获得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1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据此,曹某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2016年9月,曹某夫妻及儿子、儿媳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与指挥部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等主张该《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曹某一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原审裁判、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存在严重分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卫健委有关人员旁听。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应当执行《条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其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的放弃。第一,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某区政府从未表示依据《条例》规定给予曹某家庭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而以“协议”方式给付曹某家庭100平方米半人份安置房奖励,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某家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确定性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相对人放弃该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在某区政府未告知曹某家庭有权获得“多分一人份”奖励的情形下,曹某等并不知晓其享有获得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的申请资格。以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或者推定曹某等自愿放弃行政奖励的事实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曹某家庭在内的同村5户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监督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某家庭等5案进行再审。其间赵某等同村11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11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赵某等16案合并审理。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曹某等16户与某区政府签订协议,某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24日,曹某等16户撤回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奖励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的,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协助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标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奖励权益全面实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发现同类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共性问题的,可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二条)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监督案,应当审查争议各方提供的山林权属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各自主张。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15年11月,甲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与乙村第3-6、10、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丙村第1-1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村)因山林权属纠纷均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并各自提供了林权证等相应凭证。甲村称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为该村“飞地”(归属于甲村但不与甲村毗连的土地)的一部分,并提供了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争议林地出租给案外人的合同等,证明其对争议林地有经营管理事实,某县人民政府未予采信。2016年8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确权给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甲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及复议决定,判决将争议林地归甲村所有。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乙村、丙村提供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要素齐全,已依法颁发,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乙村、丙村提供了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可以看出争议林地不在甲村一侧,乙村与丙村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对案涉争议林地共同所有;甲村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涵盖了争议林地,但该证无编号、未经填证人签字和填证机关盖章,且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于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故该证未经某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系无效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案件来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和执法卷宗,到某县档案局查阅了该县1982年山林权证的档案资料,赴现场进行勘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飞地”权属状况。查明:1. 乙村114号山林权证填证机关未盖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仍存于县档案局,案涉林权证全部从县档案局复印,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 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一联未撕、空白证有公社及县政府盖章等瑕疵,存在先将已盖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发给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写的情形。3. 《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系由某乡人民政府作出。乙村与丙村达成的《补充协议》系争议发生后达成,未经甲村同意。4.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资料载明,案涉“飞地”权利所有人为甲村。5. 某县原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飞地面积通知书》、某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飞地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飞地”及乙村、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均未下发。某县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一地块标注了“甲村(飞)”。6. 甲村在争议林地上建有两栋平房,一栋建于1950年代,当时用于养牛;另一栋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用于养牛。前述相关证据载明的案涉“飞地”面积、形状、位置相互印证,与本案争议林地重叠。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上查明事实所涉及的1982年部分林权证、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面积通知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均已依法送达,对同样存在要素不全或未颁发情形的林权证,人民法院认定乙村、丙村案涉林权证合法且已依法颁发,否定甲村案涉林权证效力,忽视了1982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该县制证发证的客观历史情况。《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由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乡政府作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与“飞地”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联。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有关凭证、“飞地”的权属证书及附图、乙村和丙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附图等证据显示,案涉“飞地”在面积、形状、位置、权利人上均一致,争议林地大部分在“飞地”内。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为2004年制作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不能作为单独确权的权属依据,但其所登记的界址、面积可以作为确权的参考资料。甲村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对部分争议林地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乙村和丙村未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证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再审判决,指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为乙村和丙村所有依据不足,某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下,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04亩确权给乙村与丙村共同所有,剩余约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各村未再提出异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某县林地所有权证制证、发证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某县人民政府座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确权后发证,从源头上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逐一核实,清理林权证制发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争议各方提供的因历史原因存在未依法送达、要素不全等瑕疵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利归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实行政裁决与事实不符、足以认定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1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审查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湖北省安监局和甲公司的意见。另查明:案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长度及高度等施工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合法性审查确认违法前,《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人民法院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安全监管部门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因不服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引起中暑,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认定难、周期长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时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在地。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予以接诊。因邹某某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华西四医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发函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帮助提供相关资料。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同年5月13日,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妻子已经因动迁安置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当前政策相悖。后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建房申请未予上报。钱某认为某村委会未予上报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钱某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调查核实。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调取法院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争议全面审查。查明:第一,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的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委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前置程序。《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同乡(镇)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本案诉讼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某村委会初步审查及上报程序直接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缺乏依据,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审批权的法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将宅基地审批中的受理程序前置至村委会,其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职责的再分配,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村委会受理、公示、签署意见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公示、上报,导致其宅基地申请无法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流程,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受理至向乡(镇)政府报送流程中相应的履职行为可以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某村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钱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增加第三十四条后,该办法2023年修订时删除该条)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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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没有想过,AI能否在你日常的健康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就在前不久,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新举措,让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通过接入“慧诊宝”“糖友宝”人工智能系统,这家基层卫生机构实现了理想的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评估,获得了辖区居民的广泛点赞,简直是医疗领域的一次小革命!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背景。在疫情之下,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在基层医疗中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成为了摆在各医疗机构面前的一项挑战。西新镇卫生院作为我市首批应用AI系统的卫生机构,主动探索,顺应健康管理的潮流,开启了一条智慧医疗的新路径。这难道不是我们生活中需要的贴心服务吗?
其实,在过去,健康管理往往是被动的,依赖于站在医院门口排长队的辛苦。院长姜学博提到:“以前靠手工记录,有可能漏掉高危患者,现在AI把被动服务变成主动守护。”这种转变,无疑将定期体检和日常健康监控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想象一下,你在家中也能轻松俯瞰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样的体验是不是美妙至极?
随着“慧诊宝”和“糖友宝”的推出,为辖区居民提供的效率大幅提升,真是提高了社区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借助AI系统,社区家庭医生为1000余名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健康管理,自动推送的异常提醒帮助医生尽早发现潜在风险,调整用药方案,简直就是守护健康的一道无形屏障。
此外,通过对居民血常规化验数据的快速分析,医生只需将数据输入“慧诊宝”系统,就可以对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20多种常见疾病进行早期筛查和预警。这样的情景让人感慨: AI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以高效的方式令我们拥有更切实可得的健康预警。在数字化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总能在一些场合看到这样的句子——“掌握健康,始于足下。”
最新数据显示,“慧诊宝”“糖友宝”AI系统的疾病早期分析精准率高达83%,而且医生的诊疗时间节约了50%左右。这种进步难道不值得我们为之欢呼吗?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让医生更加专注于病人的帮助上,真正实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那么,有人或许会问,人工智能这种看似高科技的产品,是否真的能在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作用?它的使用是否能让老年人感到方便?对此,卫生院的努力显得尤其重要。正如姜院长所说,AI帮助实现高危人群的和干预。让我们想到,社会此刻正处于老龄化加剧的阶段,简化的健康管理系统能令这些人群在方便快捷的条件下享有健康保障。
你认为,在这AI赋能的健康管理新篇章中,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什么角色呢?我们不仅是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懂得珍惜健康的积极参与者。正因如此,未来的整个医疗行业,尤其是基层医疗,借助技术的力量,将为人类追求健康的征途开辟更广阔的天空!
最后,再次回顾一下,这次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尝试,显然是一个正确的决定。AI与医疗的结合,既提升了健康管理的效能,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不正是在享受着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吗?
未来,期待有更多的地区能够运用这种科技,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这样贴心的健康服务。在这里,我们感慨科技的进步,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会合理利用这些工具,维护自己的健康,让美丽的生活在每一天延续下去。让我们共同展望未来,引导点赞这段时代的健康之旅!你觉得这项技术还有哪些其他的应用前景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你的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在2023年里,智慧医疗行业迎来了飞速发展,新增企业超过三万,共同构建了这个...
在2023年里,智慧医疗行业迎来了飞速发展,新增企业超过三万,共同构建了这个蓬勃生长的生态圈。人工智能(AI)正如一股强大的洪流,正在深入到医疗服务的每一个角落,重新定义着患者就医的体验。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AI已经渗透到医疗的方方面面。从深圳的AI辅助医疗系统到全国范围内的智慧医疗改革,AI正助力医疗行业实现质的飞跃。在多个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I系统的引入提升了医疗效率和诊疗精准度,极大地改善了患者的就医体验。
AI的强大不仅体现在快速给出诊断建议这一点上,更在于其强大的查询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从预先问诊到病历撰写,再到辅助诊断,人工智能正在成为医生的得力助手,减轻了医疗工作者的负担。越来越多的医生发现,通过AI的辅助,他们能更快地获取专业信息,做出更准确的诊断,提供更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具体实例来看,浙大一院的研发团队开发的AI病理大模型,能够精准识别病变细胞,显著提高了病理诊断的效率。与此同时,在重症监护病房中,AI大模型通过整合海量患者数据,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辅助医生进行决策,为患者争取宝贵的抢救时间。
AI在医疗行业的应用正在不断扩展,覆盖从疾病诊断、个性化治疗到手术辅助及健康管理等多个方面,展现出了其巨大的潜力与无限可能。然而,技术创新的进步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患者隐私的保护和算法公正性的问题。随着AI技术的逐步成熟,如何确保这些技术的健康与安全发展,保障患者权益,将成为制约这个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根据天眼查专业版的数据,截至目前,我国智慧医疗相关企业的数量已达到764,000家,反映出这一行业的快速成长。2025年前,预计将新增注册企业约30,000家。智慧医疗的注册数量在过去五年间逐年攀升,预计到2024年将达到15万余家的巅峰。同时,从地域分布来看,广东、上海、江苏三省市占据了智慧医疗企业数量的前列,三者的企业数量总和已超过255,000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3.4%。
在这些企业中,通过天眼查的风险分析数据,发现涉及司法案件的智慧医疗相关企业约占总数的2.7%,这也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为了迎接未来的挑战和机遇,行业内各方需加强协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框架,以确保AI医疗的发展既能促进医疗技术的创新,又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在保证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以及算法公正性的情况下,智慧医疗这一新兴领域将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带来更大的贡献。正如一场无声的革命,人工智能正在悄然改变着医疗服务的风景,让我们拭目以待,期待这一行业的下一个辉煌时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论是突发暴雨中的光缆保卫战,还是温暖银发族的数字课堂,又或是令戈壁滩焕发生机的信号塔,背后都承载着无数动人的故事和深刻的责任。
湖南山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光缆中断,数万用户的通信遭遇困境。在仅有的72小时内,工程师老张带领团队深入山区,人工背着设备跋涉在泥泞的山道上。他们面对困难毫不退缩,抢修现场的每一滴汗水都浇灌了恢复通畅的希望。抢修过程中,温暖的互动不断发生,许多用户自发倾倒姜汤,为这些坚守岗位的工程师送去关怀。2023年,联通的应急抢修平均响应时间已缩短至27分钟,这不仅是数据的变化,更是团队迅速响应、无私奉献的结果。
上海的每个角落,联通人的温暖同样在悄然绽放。社区中的5G课堂为银发族们打开了通向数字世界的大门。从如何用手机挂号,到智能设备的便民使用,这一切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让孤独的老年人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在营业厅改造的智慧养老体验馆内,老人与科技的亲密接触激发了他们的生活热情,案例中的独居老人成功依靠智能手环挽救了自己的生命,彰显了科技与人情交织的力量。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300个适老化服务网点,为更多老年人提供便利,构建起更美好的数字世界。
而在西部的戈壁滩上,信号塔的建设让偏远区域焕发新生。无人区的基站不仅承载着通信,更是生态保护的先锋。95后工程师们在星空下记录下不一样的青春。他们不仅为牧民提供了直播带货的机会,还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经济面貌,使每一家都有展示的舞台。2023年,西部县域的5G覆盖率已提升至89%,数字化的推动让西部山野不再是信息的孤岛。
你的生活中是否也有联通人的温暖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从2G到5G的岁月,三代通信人不断的传承与技术的突破让生活更美好。一个个用户留言让我们感受到信号所改变的生活,而未来,当6G遇见乡村振兴,又会怎样书写我们的故事?在这条数字化的道路上,联通人用脚步丈量责任,风雨无阻继续前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力。数字文化消费升级大趋势下,在为线下营销厅店带来转型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服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技术的进步,正推动着产业变革,未来或将构建起新的业态。行业亟需主动适应时代趋势拥抱变化,融合创新技术,方可不被时代、不被消费者淘汰。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正是中国移动在5G时代对智慧零售模式的探索,为传统线下服务行业转型“打了个样”。“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为未来移动营业厅在智慧家居销售、终端销售、新零售、新广告、无人营业厅等领域的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0月21日,中国移动作为世界VR产业大会的受邀龙头企业之一,创新打造的行业内首个“5G+AR智慧营业厅”在2021世界VR产业博览会上进行首次亮相。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技术标准——ITU-T T.621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在AR技术探索过程中的最新成果,“5G+AR智慧营业厅”的展出是中国移动咪咕在创新融合5G+AR技术应用,赋能线下厅店的又一有益尝试,引发国内外业界关注。
依托中国移动5G先发优势,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借助5G网络的普及和边缘云的能力建设,融合多项5G+AR技术创新,赋能中国移动线下营业厅,以抢抓数字文化消费转型机遇。
在技术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在此场景里,用户只需一台移动终端,即可一体化享受AR魔百和、咪咕咖啡虚拟点单、线上购物、大屏互动等业务内容。
在服务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定制化的AR业务办理墙,打通轻量级业务线上办理入口,用户只需与场景进行简单交互,即可实现套餐资费一键理;创新推出的AR数智人——移动虚拟客服,则可为用户提供AR导购服务。无需业务人员对接,用户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对营业厅内产品进行了解与购买,自助完成所需业务办理,大大缩减了排队等候时间。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以数智化升级,改变了传统的业务办理方式、客服导购形式和业务办理氛围,除了能够在有限的空间里,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更立体化的业务展示内容以外,也将赋能线下厅店,节约运营人员成本,在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同时带来创新数字科技新体验,为数智文化消费“提档”。
5G+AR智慧营业厅依托小场景三维空间重建、虚拟讲解员、互动拍摄、AR实景渲染、空间定位追踪等多项技术,为营业厅提供了业务讲解、场景再现,业务办理等体验,让用户在虚拟与真实世界的交互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智慧营业厅核心技术模块可分为三个部分,空间场景重建、特效场景编辑、空间导览定位追踪。
第一是空间场景,对空间场景进行图像采集,完成采集数据的清洗,相机标定,空间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实现对博物馆的1:1数字化重建;
第二是特效场景编辑,基于空间场景重建的模型,提供三维编辑器与渲染特效的开发,通过定制虚拟形象,讲解语音生成,互动区域设置,导览位置放置,完成对AR场景特效的布局设计;
第三是空间导览定位,基于SLAM跟踪,空间重定位将用户手机采集的数据与建模场景进行匹配,输出实时的相机空间位姿,从而确定用户在实际场景中的实时位子,并基于AR渲染引擎,实时渲染虚拟讲解员的导览介绍场景,结合AR合拍互动,完整实现移动端的自助导览与互动。
基于中国移动云AR核心能力建设规划,由咪咕动漫自有人员设计完成。在研发过程中,克服了定位信息不准确,定位点跳跃,gps信号在室内/室外环境下衰减,稳定性差等问题。同时,不断强化AR技术/业务平台能力建设,通过本项目中沉淀的SLAM定位追踪、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空间增强渲染等技术,目前可实现对小型场馆的实时渲染,并加快将空间AR技术应用到更多中大型场馆。
5G融入百业,数智引领未来。随着近两年5G的大规模商用,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正在到来。不同于之前代际通信仅仅是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实现升级,5G应用是在为实体经济打开想象空间,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和聚变效应将对中国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AR增强现实技术以其特有的实时交互虚拟技术属性,已成为实现元宇宙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今全球AR产业随着硬件设备和各种技术的逐步熟,AR生态圈目前处在下一波高速增长期的黎明阶段。
如果说AR是打通虚拟的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接口,5G则是连接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信息高铁。无论是重新定义我们的购物方式,推动新消费模式的增长,还是重新布局新技术下的营业厅,推动营业厅智能化无人化,今天的移动5G+AR生态系统正在为与世界互动的新模式奠定基础。结合中国移动数智化转型战略,依托内容、渠道、IP优势,以AR云平台为载体,以AR创新内容为核心融入千行百业,深度赋能党建、文博、文旅、营业厅、演艺、体育、游戏等领域,打造带有5G时代特色的标杆解决案例,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产业互利为内驱的多圈层AR行业生态。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的创新打造,可覆盖场景广,除当前已上线的营业厅场景外,也可以赋能于文博、文旅、博物馆等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级方案。该案例的落地,验证了5G+AR在市场营销、业务办理、新形态广告等方面的能力,5G和AR作为移动的核心能力,成果可覆盖场景广,玩法创新强,用户体验良好,在各行各业都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